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 的通知》(教体艺[2014]4号)《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级证书制度的通知》精神,切实提高我院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做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通过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全面评价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效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增进身心健康,促进学校深化体育教学改革,推动学院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组”),负责《标准》的整体实施计划及调控。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作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体育教学部、各二级学院、后勤管理中心(校医院)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或分管工作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体育教学部(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心),负责《标准》测试和数据上报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定期召开《标准》工作领导组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与任务,协调各部门工作,加大工作的推进力度,对测试中的重要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
2.保障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标准》的具体实施,包括:测试仪器、设备器材的购置与更换、测试人员的培训费、宣传活动费等,做到专款专用。
3.对《标准》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各学院落实《标准》的情况进行考评。
4.建立健全《标准》管理制度,检查执行情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标准》要求,不断完善相应政策,提出整改建议。
(二)教务处职责
1.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作为考试制度建设和改革的重要内容。将《标准》的规定和学生的评定成绩纳入学校人才培养重要指标体系和学籍管理制度。
2.与体育教学部共同做好《标准》的测试安排工作。在测试期间对课程安排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调整,以及学生在测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进行确认。
(三)学生工作处职责
1.将《标准》的规定和学生的评定成绩纳入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等评奖评优指标体系,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奖惩制度。
2.协同各二级学院做好《标准》实施的宣传工作,对二级学院实施《标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教务部门联动,加强、激励学生参加体育锻炼,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
(四)体育教学部职责
1.负责培训测试工作人员,使其按照规范的技术、方式和方法,组织学生参加《标准》中的测试项目并完成数据的整理、上报。
2.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建立《标准》测试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检查。
3.建立不合格学生体质干预机制,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对身体疾病学生实行缓测或免测。
4. 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解决。
(五)各二级学院职责
1.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实施《标准》工作,负责通知和组织学生按时参加测试,确保各学院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测试。
2.组织、教育、加强、激励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对未达标学生进行有效干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
3.对学生体质状况进行摸底,对有特殊体质或不适宜参加体质项目测评的学生,经由相关医疗部门开具证明后,及时与体育教学部反馈沟通。
(六)后勤管理中心(校医院)职责
1.在体质项目测试期间,加强对体育场地的安全管理。
2.加强医务监督,指定医护人员在800、1000米测试时现场值班。对不适宜参加体质项目测评的学生,进行健康诊断并出具证明。
(七)测试教师职责
遵守测试时间,规范操作,耐心解答,保证学生正确测试,及时解决测试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指导学生完成相关项目的测试,认真严谨地做好成绩记录,确保测试顺利进行。
第六条 《标准》具体工作计划由工作领导组根据当年上级文件的要求确定,提前下发。
第三章 测试项目及成绩评定
第七条 《标准》测试项目和评分参照教育部发布《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及教育部最新规定为准。
第八条 所有在校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一次《标准》测试。测试项目为教育部规定项目,包含:身高、体重、肺活量、1分钟仰卧起坐(女)、引体向上(男)、50米跑、800米跑(女)、1000米跑(男),裸眼视力等。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标准》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评奖;达到优秀成绩,方可获体育奖学分;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业,并颁发体质健康等级证书;《标准》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条 各项体质测试成绩得分之和为《标准》每学年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0分-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良好, 59.9分以下为不及格。学生毕业年级的体质测试登记证书等级评定,按毕业当年的成绩和其他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评定,等级标准同上。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规定,凡心、肝、脾、肾等主要脏器有病者、残疾、畸形,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申请,并出具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确认,体育教学部任课教师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被免于执行《标准》的学生,仍可参与评优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所填表格存入本人档案。
急性病患者或一个月内患过高烧、腹泻等急性病,体力尚未恢复者及正处于月经期间的女生可以申请缓测,须个人提出申请、持医疗证明或学院请假证明等相关材料,经体育教学部审核批准后可以缓测,具体测试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参加缓测者视为旷测处理,年度测试成绩为零分。
第十二条 在《标准》年度正常测试中不合格者,可以在全年测试结束后进行补测,以最好成绩记入本年度测试结果。未按要求进行补测的学生,测试成绩记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教务处根据每位学生在校期间的《标准》测试成绩,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准予毕业。
第四章 测试管理
第十四条 《标准》测试等同于考试。各二级学院要在测试时间公布后,做好动员与宣传工作,辅导员应及时通知到所带班级的全体学生,确保测试工作顺利进行。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递交情况说明,视情况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 参加测试学生应严格遵守测试时间,不得迟到,参加测试时需身着运动服、运动鞋或适合参加运动的服装并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测试时向测试人员出示。未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者不予测试。
第十六条 学生测试时应遵守测试秩序,服从测试教师安排,按顺序逐项测试;禁止携带食物、饮料等进入测试场地;禁止随意触动测试仪器,测试完毕马上离开测试场地,禁止长时间逗留。
第十七条 测试前,学生按照志愿者提示须充分做好准备活动,防止在测试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
第十八条 在身体素质项目测试中突发身体不适者应及时向测试教师说明情况,视情况另行安排。
第十九条 有心脏病等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在测试前应参照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如隐瞒病情不报,并在测试过程中出现意外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标准》测试中无故缺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视情节轻重,由教务处按照考试作弊、违纪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测试教师和后勤管理中心要严格做好测试场地的安全保障及卫生工作,做好测试仪器的调试工作,保证测试工作正常完成。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过程管理,工作领导组成员对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开展现场巡查。
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测试工作的规范培训,测试前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加强安全教育,使全体参测教师高度重视测试工作的安全性。
第二十四条 在测试时安排校医院医护人员值班。测试期间,学生需按照要求保持必要间距做好防护措施。教师如发现学生有异常症状,应立即停止测试,并观察该学生的生理状况,呼叫医生到场,采取相应措施;如学生在测试中发生晕倒,抽搐等症状,应立即由值班医护人员进行现场处理,严重者立刻送往医院救治。以上情况均第一时间报告工作领导组。
第二十五条 当遇到滋事、踩踏、运动伤害等突发事件时,全体参与体测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报告工作领导组及相关部门。听从学校统一指挥,开展救护工作,做好紧急疏散,将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严禁擅离职守、私自行动。
第二十六条 测试前测试教师对仪器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测试工作顺利、安全进行。如测试过程中发现有器材损坏,立即停止测试,由测试教师及时处理,更换或报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公共基础学院
2021年3月 26 日